青政[2000]7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今年7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批准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了加快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步伐,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开发区建设顺利进行,省政府决定成立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开发区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开发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一、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职能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统一管理和协调区内的经济及社会事务。
其主要职能为: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制定和实施开发区内有关管理规章、办法和政策规定等。
2、在开发区内实行行政区域管理,对区域范围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3、依据西宁市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近期计划和长远规划;编制基本建设发展规划,报经西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设立一级财政(建立金库),负责开发区内的财政预决算、预算外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开发区的财务会计管理及审计监督工作。
5、在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实施开发区规划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招投标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6、负责开发区内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实施地证、地籍管理。
7、负责开发区内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以及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核发《房屋产权证》、《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8、负责审批开发区内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外商投资等项目。
9、负责办理开发区内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手续、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10、负责管理对外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负责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11、负责辖区社会治安和户籍管理工作,审批办理户口迁移、城镇户口落户和农转非手续。
12、负责进区所有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管理、企业社会保险统筹、劳动合同签证、劳动保护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开展人事代理。
13、负责区内科教、文化事业、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管理及服务工作。
14、行使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能设置,开发区管委会内设以下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1、内设机构:办公室、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统计局、科技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创业服务中心)、计算机信息中心。
2、外派机构: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公安分局、海关、土地规划局、建设局、环保局。
三、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人员及内设机构人员的管理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实行委派制,由西宁市提名,报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领导小组审定。
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对管委会派出机构的人员实行选派方式,省上对应厅局要尽快选派得力人员,其行政、工资关系保持原渠道不变,接受原派出单位和管委会的双重领导;对中央驻青单位及省级有关部门派出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由管委会提出申请,各有关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开发区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由西宁市政府在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
四、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受省政府领导,由西宁市政府具体负责承办。按照开发区独立运行和管理的原则,省上各部门都要根据开发区的职能设置,赋予开发区管委会相应的省级管理权限,不得干预开发区的具体工作。西宁市政府要把开发区的建设作为事关青海和西宁长远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要有专人负责、定期研究开发区的建设工作,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建设初期,更要在人、财、物等方面对开发区的建设给予大力支持,在土地征用等一些关键环节上对开发区的建设“大开绿灯”,确保开发区建设的顺利起步和正常运行。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把开发区建成推进西部大开发、加快青海大发展的前沿阵地和重要“窗口”的要求,运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方式,不断建立和完善上下沟通、运转灵活、办事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对开发区建设中的有关工作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或省委、省政府汇报,确保开发区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二OOO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