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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经济开发区

2008-06-20 15:25:51

    一、开发区的现状
    格尔木昆仑经济开发区位于格尔木市的东南工业区,总面积为28平方公里,是青海省唯一的省级资源开发区。在土地管理、建设项目审批、工商行政管理、税收减免等方面具有省级管理部门权限。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
    该开发区“五通一平”工程经过3年建设已初具规模。目前区内地势平坦,水、电、路、信、暖畅通。道路与市区道路紧密衔接,与青藏、青新(南线)、敦(煌)格(尔木)三条干线公路构成了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系统。格尔木机场有直达西宁、西安的定期航班,短期内,还将开通格尔木─西安─北京─沈阳、格尔木─拉萨─成都─西宁、格尔木─上海─广州等航线。在卫星通信的基础上,微波通信已于1994年开通,由国内全自动直拨向国际全自动直拨电话过渡;兰(州)─西(宁)─格(尔)木─拉(萨)光缆通信工程已经建成,区内移动电话已与全国联网,实现国内漫游。供暖面积为14万平方米集中供热中心的建成,总装机容量20万千瓦/小时天然气发电站一期工程的完工,为企业生产、居民生活提供了可靠的保障。青海石油天然气三项工程之一的输气管道工程从区内穿过,末站距开发区生活区仅1.3公里,为区内使用天然气作燃料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商业一条街的建成使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截至 1999年底,该开发区批建项目155项,协议资金5 .4亿元,实际到位为2.3亿元;注册企业为200多户,注册资金为2亿余元,形成固定资产投资3.1亿元。东方优质氯化钾厂,晶达科技开发公司,柴达木地矿化工一厂、二厂,昆仑化工厂,维力化工厂,昆仑钢厂等一批资源开发性工业企业相继建成投产,已形成相当规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格尔木炼油厂、格尔木天然气化肥厂、石油新三项配套项目的燃气电站,均在区内建设。

    二、重点投资方向
    格尔木昆仑经济开发区重点投资方向是:①能源、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②矿产资源开发项目。③资源综合利用和深加工项目。④生产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产品项目。⑤高新技术产业项目。⑥商业、物资供销、对外贸易、房地产业、经济技术和咨询服务以及其他为资源开发服务的项目。对以上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或低税率。

青海省格尔木昆仑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1992年6月26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快格尔木市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步伐,鼓励国外和省内外客户到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内的所有经济技术实体除享受国家和青海省、格尔木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在符合开发区统一规划前提下,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以下部门进行投资:
    1. 能源、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
    2. 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3. 资源综合利用和深加工项目;
    4. 生产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产品的项目;
    5. 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6. 商业、物资供销、对外贸易、房地产业、经济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以及其他为资源开发服务的项目。

    第四条 开发区内新建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加工工业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外商和港澳台同胞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对各类建设项目实行一次审批。

    第五条 开发区内土地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实行土地使用权有限期的无偿出让和有偿转让,转让期最长为70年,在转让期内,可依法出租、转让和抵押。

    建设单位占用非耕地面积在2,000亩以下,耕地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审批,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建设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或低税率。

    第七条 在开发区开办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生产性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5年。期满后仍有困难者,经报批,还可以继续定期减免。
    2. 对各类“三资”企业,凡合作年限在15年以上的,按照国家统一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投产的年度起,头7年将企业所得税全部返还,以后8年内返还50%。
    3. 外商投资者将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如该项投资不足5年撤回的,追回已返还的税款。
    4. 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5. 外资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
    6.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日用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及其零配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和生产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经企业申请,免征工商统一税。如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应予补征工商统一税。
    7. 对外资企业可视不同行业定期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8. 外资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由企业申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以提高折旧率。

    第八条 港澳台资企业可以照第七条规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并从宽掌握。

    第九条 开发区内新建的资源开发型的地方国营、集体、私营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3~5年内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一般的地方国营、集体、私营工商企业,从正式投产经营之日起3~5年内减半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

    第十条 开发区内资企业将所得利润在区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者,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如该项投资不足5年撤回的,追回已返还税款。

    第十一条 对开发区内国营、集体、私营生产性企业以贷款进行的技改、扩建项目,经批准可用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和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归还贷款。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新建各类建筑设施免收城市增容费和配套费。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企业经过批准,可发行企业债券。

    第十四条 开发区企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允许跨行业生产、经营,生产的产品和经营的商品品种全部放开。

    第十五条 开发区内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全部放开。

    第十六条 对从国外和省外引进建设资金(国家正常的计划投资除外),资金使用期在5年以上的团体和个人,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引进金额给予0.5%~3%的一次性奖励,引进资金是什么货币就奖励什么货币,并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七条 对研究和推广科技成果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科技人员,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按其科技成果投资后第一年新增利润的10%进行一次性奖励;连续3年年创收利润在10万元以上的,按年创收利润的10%连续3年发给奖金,对上述奖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单位奖金税。

    第十八条 年出口创汇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过批准赋予外贸出口经营权。

    第十九条 个人兴办企业出资在10万元以上、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予办理格尔木市“农转非”指标3人,20万元以上的可予办理5人。

    第二十条 个人在开发区内购买房产在5万元以上的,可予办理格尔木市“农转非”指标2人,10万元以上的可予办理4人。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在开发区内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可予办理格尔木市“农转非”指标2人。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企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由企业自定。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内用工实行自由招聘、择优录用。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职工工资由所在企业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企业职工工作环境、住房、生活标准,由所在企业根据经营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名称在不重名的前提下,可冠以省、市名或第二名称。

    第二十七条 对新建的国家大中型项目,重要的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可给予优惠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但因资源情况和生产条件建在开发区以外、格尔木市范围以内的新建扩建的资源开发型企业,可在开发区注册,并享有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办理的批件,在本规定范围内的,具有省级有关部门的审批效力,如需有关单位签印的,可据此办理,责任由管委会承担。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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