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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陷阱多思量

2007-02-26 13:18:16

    政府采购在规范财政支出,公平选择供应商方面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这是有目共睹的成绩。但是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时间不长,某些制度上的根源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运行机制尚不健全,特别是权力控制与职能分工环节薄弱,集中采购机构部分职能没有得到履行,采管分离后的集中采购机构与监管部门职能和业务工作的衔接上暴露出的严重问题,尚没有引起重视,政府采购陷阱隐密地存在。除了监管问题以外,采购人与供应商给政府采购设置的陷阱很多,在目前的政府采购氛围下,集中采购机构要特别留意政府采购陷阱,只有洞察本质才能避免陷入困境,这也是集中采购机构提高自身免疫力的本领之一。
投标企业与供货企业不一致。采购中心对投标人的资质情况审查得很严格,有的采购中心严格规定投标现场必须提供资质原件等证明材料,一旦没有携带将做无效标处理,有很多知名的企业由于疏忽了这个小环节上,致使失去投标机会。只有投标企业符合资质要求,没有任何可以挑剔的地方,在此基础上评定出来的结果,采购人与供应商才能满意,但即便对资质提出了详细要求并严格执行以后,我们还不能保证合同履行时有不出现贴牌品牌供货的情况。用相对技术先进的企业资质参与投标并中标以后,设备制造生产和安装由不具备资质要求的别的企业来完成,履行合同的一切手续由资质公司承担,出了问题原则上有资质公司承担,应该说从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这种情况在政府采购领域可能大量存在。分析原因主要有,采购单位对供应商资质提出了过高的要求,而采购项目预算又比较小,真正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不想来投标,而一些小企业想投标又没有资质,于是就出现了交易行为。既然是交易就要联系到利益,市场潜在规则是借用资质原件与复印件都要付钱,只是金额有所区别而已,至于使用者与拥有者之间是否还签订了一份中标以后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协议,不得而知。由于政府采购项目大部分由采购人验收,而且项目履约确实技术简单而不需要较高技术,采购项目最终得以正常验收,其中的隐情就被无限期地掩盖了。
    借用投标资质防范。由于采购市场的不规范,采购需求技术含量不一致,借用资质投标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而且这已经变成了公开的秘密。采购机构要想彻底防范借用资质投标行为,是有办法的,但是这样一来也许投标人就少了,甚至招标项目不能正常进行。可以说借用资质变成了政府采购陷阱之一,具有明显的欺骗性。有人认为,借用资质投标没有什么值得奇怪的,只要有资质单位的法人代表的书面授权,有公章,有制造商的授权,就不要在乎什么与原单位的一致,反正出了事情由资质单位必须承担责任。这也许是一种善意的推辞,其实真正因为合同履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责任界定有时将十分困难,受损害的是采购采购的形象。因此在有可能事先防范的情况下,还是要采取有效措施的,这样做既能维护政府采购的秩序,也便于供应商能够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要采取的措施其实很简单,就是要投标人出具企业质量体系人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的同时,要投标人提供与资质单位劳动关系证明,此证明不是资质单位出,而是由当地劳动部门出具,投标人要携带法人代表与投标人自己的身份证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携带有困难,可以提供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便于审核真伪,投标书上要明确项目的执行人,并且也要注明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证明,这样一来才能保证资质与人员的一致性,确保项目履约成功。
    监管陷阱。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与监管部门要分离,而目前,大部分情况是两个部门依然集中在财政部门,致使许多执行与监管矛盾问题还没有暴露出来。如采购资金的管理与支付,执行与监管集中在一个部门时,采购中心可以名正言顺地主导操作,而一旦分离以后,不属于财政部门的集中采购中心如何继续管理财政资金,就变成了一项敏感而复杂的问题了,惯性思维的结果是监管部门插手政府采购事物,因为监管部门是在财政局的,给监管部门管理采购资金虽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至少是履行财务职能啊,权力没有旁落。目前分离后的采购机构,由于对监管部门的权力控制不力,监管部门的决定权过多地建立在对政府采购事务的直接介入基础上,而把不规范操作的责任名正言顺地转嫁到采购中心身上,因为监管插手的事务本来应该是采购中心做的,现在出了问题,采购中心就要承担责任,替监管背黑锅。如监管涉足协议供货与定点采购事务,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处理定点业务的日常管理,票据签发,采购中心只是进行招标,组织评委打分而已。集中采购机构对协议供货仅是核定限价,后期供需双方的实际供货时间与价格也无从知晓,这些相关管理内容硬是给监管部门抓住了,搞不清楚监管部门为什么要俯下身来做具体的政府采购业务,为什么要违背法律规定而知法犯法。还有一些不规范的决定权,似乎也是干预了政府采购实践,有意无意之间给政府采购事业设置了陷阱。(待续)
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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