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对于加强公共支出管理、调节宏观经济运行、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以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地方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体系进一步完善、管理操作日趋规范,政府采购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明显发挥。但也应看到,目前政府采购工作在监督管理、操作运行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为此,要研究制定与形势发展任务相适应、与制度程序相符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地方政府采购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部分人认识上存在偏差。虽然政府采购法已经实施四年有余,可许多人对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解在某些方面还很模糊。有些人认为政府采购程序复杂,耗时费力,不如自行采购来得及时快捷,就有意出难题,找理由,给政府采购设置障碍,拒政府采购于门外;还有些人简单的认为政府采购就是节约资金,对政府采购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甚至于少申请多采购,变大项目为小项目,每次申报的采购金额都在政府采购的“门槛价”外,却组织多次的采购活动;还有些人认为政府采购削弱了其原有的权力,是财政在揽权,多管闲事,有的甚至认为政府采购会变成了资金权力集中以后的“集中腐败”,因此在观念上难以转变,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对推行政府采购产生了抵触情绪,从而给政府采购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政府采购管采分离不彻底。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但在现实中,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大多数都设置在财政部门,仅为财政部门的两个下属处室,而且多未“管采”分离,即使“管采”分离的也是内部分离,有名而无实,这是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这就意味着财政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与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初衷是相违背的,显然是不应该的。这必然会使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缺乏透明性、公开性、公正性。
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体制尚不规范。目前规范采购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但两部法所规定的招投标工作监督部门、采购对象、采购方式等方面严重存在交叉和矛盾的方面。《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监督部门是财政部门,《招投标法》规定是以发改委为首的包括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在内的七部委。而在实际操作中,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又各制定有自己行业的法规,比如财政部门制定了《政府采购招投标办法》,发改委、建设部等部委也有自己相关的《招投标管理办法》,这其中还不包括各省市及地方市县制定的地方法规,其结果形成各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各行其职、各管一段”的现象,这种因政策不统一,业务交叉,必会导致多头经办采购招投标活动、重复设置管理和代理机构、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部门利益之争矛盾等问题的产生,弱化政府采购工作的资金统管整体性,影响采购功能在更大范围内拓展。
监督管理体制缺失。一是采购资金监管机制统筹性差,部分单位采购工作随意性大、漏洞多,对采购资金没有形成严密的监控制度。二是缺少合同履行情况、供应商供货质量的验收、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是否到位等后续环节监管措施。三是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乏力。目前,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审计部门有权进行审计、监察机关对参与人员有监察权、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权。但在具体操作中,却没有形成一整套科学系统的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以及具体操作程序。由于监督工作体制的滞后,这就会导致在大多数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工作全凭政府采购机构一家说了算,其结果必然会引起采购活动的失控,导致新的集中腐败。
招投标工作保密性差,招标、评标工作职责不分。按照《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的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人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然而,在实际开展政府采购各类的招投标工作中,特别是县级政府采购机构既负责招投标工作,又参与评标工作,他们了解每一位投标商的基本情况以及标书内容、标的,这很难保证政府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会泄密。造成部分投标商标书废标,给招投标工作埋下腐败的根源。同时也可能因政府采购信息泄密,导致采购人与供应商“串标”,供应商之间“串标”,而串标的结果必然是抬高物价,降低效率,浪费资金。
采购过程中存在着违规操作现象。政府采购本身就是一种公开、透明的制度,但是在推行这种制度过程中,短时间内难以从原来的采购方式中完全摆脱出来,加之一些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影响,致使“明制度”变成了“暗规定”。如在一些物品招标采购过程中,虽然招标程序较为公开,但是对评标、定标的程序不够严格,特别是在一些大的项目采购过程中,掺杂了少数人的意志,人为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也有一些供应商,面对政府采购这种新生事物,挖空心思钻政策制度方面的漏洞,表面互相争标,暗地联手操纵竞标,有的争标后平分获利。有的部门采购的物品带有一定的垄断性,使政府采购缺乏必要的竞争,政府采购制度的优越性难以发挥出来。
政府采购质量不高、周期长。财政开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环节多,需要协调和理顺关系的当事人多,加上各种招投标,评标等需要法定时间,这相对采购单位直接到市场进行采购手续和环节增多,导致商品从市场进入采购单位时间延长。而且如果采购物品没有形成批量,没有足够的投标商时,又不能组织采购,这势必因采购效率低、时间长,耽搁采购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而引起采购人的不满。同时,由于通过政府采购采购中出现质量或其他问题,采购人又要必需联合政府采购人员进行与供应商交涉处理,这也会影响政府采购质量和效果。(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