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采购信息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信息,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的总称。在现代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中,采购信息直接影响到采购活动的效率与质量。因此,加强信息管理,是搞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环节,特别是在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主导的信息时代,充分运用灵活的信息手段,是政府采购科学化的必然选择,也是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体现。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媒体上公开批露。通过公开发布信息,可以使尽可能多的供应商在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下参与政府采购工作,促进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从而达到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的目的。同时也宣传了政府采购工作,扩大了政府采购影响,有利于社会各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
财政部作为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财政部门中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采购机构有责任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采购信息发布中存在的各种违规现象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并予以纠正和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发现违规行为立即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给予行政通报批评,取消相关资格等等。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各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省级及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2)资格预审的内容。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资格预审机关,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送审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3)政府采购目录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省及省以上政府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集中采购金额的限额标准。(4)公开招标信息。按照规定,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包括: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方法,投标语言,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以及其他必须要载明的事项。(5)中标信息发布。招标结束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内容主要包括: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标的名称,中标金额,首次公告日期、媒体名称,定标地点、日期,中标人名称、地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6)违规通报与投诉处理信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不同方面的违规和投诉现象。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严重的违规现象,要通报批评,发布批评或处罚信息。同时,对于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并公布投诉处理信息。(7)信息变更公告和信息更正公告。对于采购中发生的信息改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及时发布变更公告,向供应商或潜在的供应商说明信息修正的内容及原因,通知新的事项。另一方面,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消息有误,则必须发布更正信息。
加强政府采购职业资格制度管理
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政府采购是一技术性强、责任重大的工作,政府采购的管理人员及执行人员,是政府采购的实施者,其专业技术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等,都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影响政府采购优良目标的实现。因此,作为整个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速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化、职业化进程,是一项很迫切的任务。
政府采购职业资格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执业的技术资格要求,二是政府采购职业道德与整体素质要求。因此,加强政府采购执业资格管理很有必要。建立政府采购执业资格制度,就必须要求从事政府采购的人员,包括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和执行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政府采购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通过国家特定的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获得从事政府采购执业的合法资格,只有这样,才能政府采购的管理水平,促进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顺利发展。(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