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拟定的,即满足招标技术资格要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均可参与投标。按此规定,在实际招标工作中出现了大量的母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同时来参加投标的现象,由于母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本身都是独立法人,故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也无法拒绝,致使投标人众多。表面看来似乎投标竞争很激烈,但实质上并非如此。母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尽管在法人结构上具有独立性,但由于从根本上脱离不开相互之间的行政关系和利益关系,因此母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实质上是一个紧密的利益集团,属于紧密型的关联企业,在对外的投标工作上,自然也就难以保证相互之间自身的独立性,从而在客观上促使着母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围标现象的发生,而且在招投标行业实践中,母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围标情况也屡见不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目前大多数项目都得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在公开招标方式和上述投标人资格条件规定之下,母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同时参加投标的现象非常普遍。母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同时投标,不仅容易造成围标发生而影响公平、合理、有序地投标竞争,致使一些真正实力雄厚的单个投标人因面临众多的母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围攻而遭受无奈,而且也不利于合理确定评标标底(因为目前大部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底,一般都以投标人算术平均值按一定权重计算确定,其权重为40%~100%)和选择技术经济真正综合最优的中标人。因此,参照国家七部委2005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中“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的规定,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条款下增加如下内容: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均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参加投标的,其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3家,根据具体招标项目特点确定)(按登记购买招标文件顺序确定,同一母公司的第3家及以后的子公司、控股公司将被拒绝登记购买招标文件)。
通过增加上述条款内容,可以合理限制母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全部同时来参加投标的可能。从而不仅有效防止或减轻了母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众多单位围标的风险,而且迫使母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利益集团必须慎重选派真正有实力的单位参加投标,有利于招标人从源头上把好参加投标队伍的质量,使参加的投标人数量相对精简,投标竞争秩序更有序、更公平,投标竞争力更激烈。同时,不仅有利于减少招标及评标工作量,而且更有利于评标委员会合理评标和招标人选择真正综合评价最优的中标人。
上述增加条款内容,由于是在充分考虑到当前潜在投标人企业组织结构的复杂性(潜在投标人之间存在母子或控股等关系)、结合招标工作实际情况并参照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规相关规定基础上拟定的,而且其初衷及根本意图是在于防止或减轻围标的风险,更进一步确保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公平性及公正性,有效保护招投标双方合法利益,而并非对投标人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其精神实质与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完全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