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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下)

2007-09-25 09:34:05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供应商的权利
    参与权。凡是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供应商都有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导师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知情权。所有供应商都有权获悉政府采购信息,了解政府采购操作程序。有权对其中不清楚不理解的地方提出询问。
要求保密权。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或有关人员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申请回避权。供应商有权对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提出回避申请。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拒绝权。供应商有权拒绝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各种违规收费和其它不正当利益要求。
    询问质疑权。供应商有权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投诉权。供应商认为自行的利益受到损害,经过质疑又没有解决的,有权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经过质疑、投诉又没有解决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款权。成交或中标供应商在履行了采购合同后,有权向采购人按合同约定收取货款。
监督权。供应商有权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检举权。任何供应商都有权向政府采购有关部门检举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供应商的义务
    履约义务。供应商有义务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
    配合义务。供应商有义务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检查和政府采购案件调查。
    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认定资格的其它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权利
    接受委托权。对于采购人采购集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接受或不接受采购人委托,如接受委托应就委托事宜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
收取服务费用权。采购采购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或委托人收取服务费。
    拒绝权。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采购人、供应商或其它有关机构和个人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
接受委托义务。对于集中采购机构而言,有义务接受采购人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采购委托。
    信息公开义务。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将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和招标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答疑义务。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对供应商提出的疑问和质疑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合同见证义务。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对所代理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进行见证。
保密义务。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为供应商保守商业秘密。
    档案保存义务。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保管。
    协调义务。在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就委托采购项目在合同签订和执行期间发生争议时,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协调。
    配合义务。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检查和政府采购案件调查。(戈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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