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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应对“高价中标”说不!(上)

2007-06-25 15:39:45

    近日,“政府采购价高,流标公司一审胜诉”的报道被多家媒体转载,事件始于在总价值4000余万元的仪器设备采购中,招标采购单位选中了报价最高的供应商,这种“高价中标”的结果引起了某流标公司的连续投诉。从报价情况分析,流标公司与中标供应商单台仪器的报价相差2.32万元,两次投标总价相差1000多万元,如此巨大的报价落差的确让当事人无法接受,况中标供应商又是涉市未深的“新手”。人们不禁要产生一连串的疑问,不知这样的招标结果是如何评审出来的?评标方法和具体的评标标准是否存在问题?“高价中标”是否合法合理?但有一点毫无疑问,即价格是政府采购的核心问题。 
    透视“高价中标”现象
    不可否认,政府采购活动中确确实实存在“高价中标”的现象,以投标报价是否突破采购预算为标准,“高价中标”又分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全部投标报价均未突破预算,中标供应商是报价最高者,另一种类型是全部投标报价均突破预算,中标供应商是报价最低者,对于后一种类型的“高价中标”要视采购预算的合理性而论。本文主要探讨前一种类型,引发“高价中标”的原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指定品牌采购引发厂商的价格保护而形成高价交易。制造商对于首个报备的经销商给予“价格保护”的现象非常普遍。制造商在获知采购人所采购产品的品牌、配置和型号后,势必产生非买不可的感觉,从而引发授权报备和价格控制问题,价格会居高不下,甚至无端高出正常市场售价许多,让采购人多花冤枉钱,白白浪费财政性资金,反而使政府采购充当其高价买卖的“挡箭牌”,这种授权报备制度令政府采购倍觉困扰,经销商在有利可图的同时也有一肚子苦水,制造商让接受“报备”的经销商和制造商一起分享超额利润,并以这种超额利润驱使经销力推其品牌,若有经销商破坏规矩,将受到“严厉制裁”,可能永远丧失该品牌的代理权,非授权经销商一般情况下是不敢“乱来”的,尤其是市场主打品牌。
    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哄抬标价。经销商为图利益均占而形成的“默契”,实质是串通投标,导致投标价格畸高的重要原因是经销商哄抬物价,相互串通,互相帮忙,互相捧场,有些供应商意识到在有限的采购份额面前相互“残杀”只会伤及各方,与其这样,“相互捧场”倒是不错的选择,因此有些采购活动从表面上看也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而且价格非常接近,给人造成竞争激烈的错觉,其实“主角”只有一名,其它都是“主角”请来凑数的,实质是串通投标,这样的采购价岂有不高之理。在一些金额较大的采购业务中,级别较高的代理商或制造商直接操控,安排相关供应商“陪标”,凑足“三家以上”,以促成其交易。
    采购需求、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依某一供应商的条件而“量身定做”。买什么样的产品,要求供应商具备何种特殊资格,采购人往往说了算,供应商便以丰厚的“回扣”相许搞定一些意志薄弱的经办人,拜倒在金钱脚下的采购人员便以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要求指定采购某种品牌某种型号产品,在特殊资格条件设定、技术标部分、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上为个别供应商“量身定做”,受到特殊关照的供应商心中有底,除价格以外的评审要素得分高,报价肯定会超出常规许多,于是形成“高价中标”。
    忽视或淡化价格因素的评审,难以体现低价优势。如在使用综合评分法时,在价格分值比重的设置上追求边缘化,货物类采购项目按30%最低比重执行、服务类项目按10%最低比重执行,在本应该考虑价格因素的服务类招标项目上却人为排斥价格分值,从而过于突出技术指标和服务能力分值,淡化了价格分值在评审中应有的份量,致使低价中标的概率大大降低,甚至出现超出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最终成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的采购项目,当出现相同积分时,有些采购单位会越过价格因素,直接以技术指标分值定夺中标供应商。导致相同积分的较高报价供应商可能中标。
    不合理的资金利息负担增加了供应商投标成本。大比例的投标保证金和苛刻的付款方式带来的资金利息成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实际操作来看,不少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远远高于百分之一的比例,一个概算为20万元的项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竟高达1万元,不少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投标保证金并未退还给中标供应商,而是在采购文件中规定“自动转动履约保证金”。从付款方式看,分期付款已成为一种潮流,而且呈低首付、总期限拉长之势,徒增资金利益负担和投资机会成本。
    “高价中标”没有市场,既危害政府采购工作的生命力,又不符合采购人利益
    为数不少的招标采购单位认为采购项目通过采购程序就是合法的,一切都理所当然,花再多的钱也是公家出,大家心安理得,为采购人与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致使“高价中标”合法化,实际上这种现象并不符合采购人的利益,更危害政府采购工作的生命力。
    首先,节约财政支出是政府采购最重要的目标之一,如果通过政府采购却把价格抬高了,那么政府采购就有问题,就没有任何意义,如果“高价中标”现象泛滥,势必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生命力,“高价中标”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初衷,造成财政性资金浪费。其次,对于采购人而言,明明可以便宜采购的,却买贵了,那么通过政府采购干什么,为什么有些单位遭遇了“高价中标”却心安理得,因为“高价中标”为采购人恶意侵占公共利益提供了可能,可以毫不客气的说,“高价中标”是对政府采购的亵渎,就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再次,“高价中标”也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成长,与实力强的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技术指标、历史业绩等非价格因素方面处于劣势,中小企业能比拼的其实就是价格,淡化价格,中小企业在采购市场中基本“没戏”。(上)
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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