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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有利时机 青海省大力推动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根据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缔约方从2008年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很难依靠自身减排能力达到《京都议定书》的设定目标,于是《京都议定书》同时规定,发达国家可以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的方式,在没有减排指标的发展中国家实施环保项目,通过购买经认证后的减排量来履行减排义务。CDM机制实质上是一种市场机制,由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环保项目,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可以抵消发达国家自身的排放量。

    目前我省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工业体系逐步完善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调整的时期,且水电、石油、天然气、煤炭等多种能源十分丰富,以能源、原材料和重化工、冶金、建材等产业为重点的发展循环经济战略正在紧锣密鼓地实施,这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供了巨大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契机。作为国内温室气体减排潜力较大的省份之一,有效组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是加快循环经济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对青海省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青海省从2006年开始进行CDM项目开发工作,是实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政府开展的“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开发合作项目”的省份。青海省的首个CDM项目是格尔木30万千瓦燃气轮机电站项目,于2007年获得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的批准。截至目前,包括青海泽曲河尕孔30 兆瓦、门源玉龙滩25兆瓦、青海享堂二级17 兆瓦等水电项目,我省已经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CDM项目有13个,估算年减排量136万吨,其中青海省东旭二级8兆瓦、青海省金沙峡70兆瓦水电项目已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注册成功。此外,目前还有一批较为成熟的项目也在申报当中。这些项目的批准和注册,不仅预示着青海省节能环保工作走向了国际合作的道路,而且也表明青海省的CDM项目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目前,为了准确把握全省各行业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总体优势和前景,我委正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对我省的温室气体减排潜力进行更深入的调查,项目开发也由单纯的水电等可再生能源领域逐步向太阳能新能源、回收利用甲烷、工业节能、垃圾填埋气发电等众多领域拓展。(地区经济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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