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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清理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近日出台了清理化解农村牧区普及义务教育债务试点的工作意见。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先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重要意义,要下大力气抓好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同时对清理化解农村牧区“普九”债务的基本原则、债务的范围及界定内容、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以及清理化解农村牧区“普九”债务的保障措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清理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普九”的基本原则一是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普九”债务的化解试点工作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二是先清理后化解。根据摸清底数,锁定债务的要求,农村“普九”债务都要实行公示、公开透明,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实行审计锁定,所有需要偿还的农村“普九”债务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计认定之后才能偿还。同时,建立健全防止发生新债机制,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并结合当地实际,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优先顺序逐步化解。三是先化解后补助。为调动各地区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积极性,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对已经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地区给予一定的财政专项补助。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任务的地区不予补助。

    《意见》对如何做好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工作步骤做出了详细的安排部署。在时间和进度安排上,省政府确定了“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大省级投入,确保三年之内完成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历史债务化解工作”的目标任务。我省农村“普九”债务清理化解工作从2008年1月起至2010年12月,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为了及时总结经验。推动面上的工作,确定在西宁市的湟中县、海东地区的乐都县、民和县三个县先行试点,到2008年底完成其全部的农村“普九”债务清理化解任务。除三个试点县外,2009年、2010年全省每年分别化解农村“普九”债务总额的50%。

    为保证这项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意见》还就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提出了保障措施。一是要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职责。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主体是地方政府,省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州(地、市)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县政府组织实施。在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省财政、教育、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分工协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加强指导协调,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攻坚的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工作格局和机制。各州(地、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格局和机制,特别是县级政府要切实明确化债工作责任制,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抓好工作。二是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先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后化解的工作原则。严格界定承担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普九”任务的学校。严格界定偿债内容。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中的“白条”等财务不规范问题。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中的利息问题。三是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四是建立健全农村“普九”债务监控体系。要求各县在做好清理核实工作的基础上,要按照农村“普九”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报告制度。五是实行农村“普九”债务控管领导责任制。六是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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