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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实施办法》印发实行

    
  为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确保粮食市场稳定有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粮食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实施办法》,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已印发实行。
  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省行政区域内,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库存量、最低和最高存量的具体标准。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在粮食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基本稳定时,应当履行保持必要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作了具体规定,并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进行了重申和强调,为确保全省粮食市场稳定提供了依据。认真落实好、执行好该《办法》,对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保障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粮食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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