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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正式批复《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

    

    2007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农经[2007]3700号文正式批复《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该《规划》的批复,标志着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即将启动实施。
    2005年8月上旬,全国政协副主席、民盟中央常务副主席张梅颖同志率国家有关部委的专家对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状况进行了考察,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呈交了关于加强青海湖及其流域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建议报告,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均作了重要批示。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了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座谈会,要求我省抓紧时间编制规划。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要求我委会同省相关厅局抓紧编制规划。我委牵头精心组织规划编制工作,并多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报衔接,经过十多次的修改完善后,于2007年11月2日正式上报了《规划》。
    批复的《规划》范围为刚察、海晏、天峻、共和4县的青海湖流域,面积29661平方公里。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为湿地保护27.66万公顷,退化草地治理52.12万公顷,草原鼠虫害防治130.24万公顷,沙漠化土地治理3.94万公顷,生态保护林建设3.44万公顷,水土保持工程营造灌木林0.2万公顷及修建沟头防护设施50处等,退牧还草85.47万公顷,生态移民4157人,农村饮水安全3.67万人,河道整治200公里及拆除水坝1处等,农村能源建设太阳房556幢,人工增雨基础设施和生态监测体系建设。《规划》估算总投资为15.67亿元,其中:纳入已有投资渠道实施的工程投资7.15亿元,国家安排专项投资实施的工程投资8.52亿元。《规划》实施期为10年。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是我省继三江源项目后争取到的第二个大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该项目的实施,可有效保护和恢复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逐步缓解青海湖水位下降的趋势,维护该地区生态系统的稳定,同时可极大地改善流域内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农牧经济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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