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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

2005-12-17

  2、保护企业财产权。

  禁止行政机关无偿占用企业财产;禁止违法强制企业拆迁,或拆迁企业不给补偿;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禁止利用职务便利对企业“吃、拿、卡、要”或收受企业财物。

  面向企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由省政府批准和公布,未经省政府批准和公布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征收。收费单位应持有《收费许可证》,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企业有权拒绝“三乱”等一切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3、尊重企业经营权。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干扰企业生产经营,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

  除国家和省确定的定价目录外,其它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一律放开,由企业自主决定。

  4、鼓励公平竞争。行政机关不得限制竞争,禁止行政机关指定经营业务,禁止对放开经营的项目进行限制。

  六、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负责本政策措施的实施。各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的具体办法。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具有落实本政策措施有关规定的职能部门,如不执行本政策措施,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落实本政策措施各项规定和要求,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服务承诺。凡不落实或不完全落实本政策措施,不兑现承诺,或者设置障碍致使本政策措施无法兑现,以及执行过程中故意刁难、推诿扯皮的,一律追究行政责任。

  (三)各级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落实本政策措施的情况,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政策措施规定的行为。凡应追究领导责任和其他行政责任的,必须依照《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一律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

  (四)各级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网站,受理企业的投诉和举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不履行本政策措施规定的有关要求,企业有权向监察机关投诉或举报,监察机关应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对查证属实的,应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七、政策措施的解释和施行

  (一)本政策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对具体问题的解释不一致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享受本政策措施各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应遵守工商、环保、税收、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环保机关、税务机关和国土资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

  (三)凡在本省境内投资或从事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均适用本政策措施的规定。

  本政策措施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政策措施施行后新组建的企业,已建企业的分立、合并、改制、改组、搬迁、扩建、转产,企业改变法定代表人、名称等,不适用本政策措施对新办企业的规定。

  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有关政策,由开发区拟定,报少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本政策措施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对本政策措施施行前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政策措施未涉及的内容,按照省内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稿源:青海经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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