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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

2005-12-17

  3、政策投资或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等行政行为,一律向社会公开。

  4、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责,办事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标准、主办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应当公示。

  (二)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

  1、由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式服务,审批内容单一,报送材料齐全的,行政机关应即时办理;内容复杂,不能即时办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2、实行“一条龙”式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建立联合办证大厅,集中办理由多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多项审批,凡手续齐备、材料齐全的审批事项,应即时办理。

  3、建立“并联”审批制度,审批由多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可由最终审批的机关接受申请,并负责与其他审批机关协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程序。

  最终审批的审批机关与其他审批机关协调时,其他审批机关逾期不作签复的,视为同意。

  4、法律、法规对审批时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5、新办企业在办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过程中需缴纳的各种行政性收费一律减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实行服务承诺制。

  1、各级行政机关应明确承诺办事的服务标准和时限。

  2、计划、经贸、工商、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应为投资企业和重点投资项目提供全程服务,主动跟踪,协调有关部门为企业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性问题和其他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

  3、企业要求行政机关解决的问题,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机关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办理。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向企业说明有关情况。

  (四)规范行政行为。

  1、规范对企业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入企业监督检查,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规定,否则不得进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应根据国务院《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制定检查计划并依照计划进行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或行政机关因查案的需要而进行的检查外,对依法纳税、无违法行为记录,信用良好的企业不安排例行检查;对同一企业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已安排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重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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