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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者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享受下列优惠:
(1)开采回收矿产资源主矿种以外的共、伴生矿产的,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免缴5年;
(2)采用先进技术开采省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3)采用本省尚未使用的先进技术开采回收矿产资源共、伴生矿产的,免缴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4)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4、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允许将下列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1)用于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
(2)以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四、鼓励技术创新
(一)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引进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企业用于奖励引进人才的奖励经费可列入成本。
(二)专利、商标及其他科研成果等各类知识产权均可作价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企业自行商定。
各类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入股的,应经有资格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三)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各类企业用于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经费投入达到或超过销售收入50%的,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安排科研项目时优先给予支持。
(四)加大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的奖励。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可在5年内提取10%—2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
五、软环境建设
(一)政务公开。
1、行政机关制定涉及经济贸易的政策和规章以及作出与企业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决策前,应征求企业意见,必要时应召开听证会。
2、凡涉及经济贸易、社会管理等内容的各种规章和政策,一律在施行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应设立规章、政策咨询、查阅点。企业可以向有关部门免费查询、索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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