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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

2005-12-17

  三、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开发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建设项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企业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其他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2、生产性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免缴6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企业可以先缴纳应缴部分的30%,其余在5年内分期缴纳。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生产性企业,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免缴土地租金5年,期满后减半缴纳土地租金5年。

  3、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4、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或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免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依法继承,使用期满后,原使用权人优先让;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或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5、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利用村、镇建设用地,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项目开发。

  6、对公路建设中占用菜地的,免征新菜地开发基金,免征公路建设环节征收的林业采伐许可证书、林业建设保护费、育林基金。

  (二)矿产资源开发优惠政策。

  1、凡在本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除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也可通过依法申请批准的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探矿权、采矿权。

  2、开采国家和省内紧缺的各类矿种或采取申请的方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可以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免缴,第二对第三个勘查年度可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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