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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

2005-12-17

10、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11、新办旅游资源开发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对设在我省境内、符合国家和我省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13、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指,按15%优惠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二)资源税。

  新办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除外)的企业,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暂免征收资源税5年。

  (三)耕地占用税。

  省内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等各类公路建设用地,一律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增值税。

  投资新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的80%,作为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五)农业税和牧业税。

  投资兴办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和牧业税。

  (六)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

  2、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机关报技术项目(单独核算),自项目生产经营之日起,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

  3、兼并、收购省内国有生产性企业,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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