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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

2005-12-17

 
  
  为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全面提升我省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市场准入政策

  (一)放开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外,其他行业一律放开。省鼓励类产业目录和限制类产业目录的制定和调整,由省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1、鼓励各类企业和个人投资或参与投资道路、桥梁、航空、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供水、供热、供气、消防、环保、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或通过竞标等方式取得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设施经营权。

  2、鼓励投资盐湖、电力、有色金属、非金属矿产、中藏药、特色农畜产品、旅游等优势资源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

  3、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投资农牧业产业化经营。

  4、鼓励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5、鼓励非国有经济全面参与服务业的发展,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多式联运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的发展。

  发展经纪代理和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从事经纪代理、中介服务、电子信息服务等经营。

  6、鼓励非国有经济参与地方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

  7、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

  (二)放宽对注册资本限额的要求。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实缴资本达10000元即可登记注册。公司章程中的认缴额,可由股东向登记注册机关提交承诺书,分期注入认缴额,期限为3年。逾期达不到的,登记注册机关按实际投入资金核定公司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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