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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2005-12-06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如下优惠;

1、成片开发荒山荒地建设以工业为主的新一发区,在规定的出让金底价上减收15%的土地出让金;

2、开发荒山荒地、水面用于发农、林、牧、渔业的项目,在规定的出让金底价上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

3、举办合营改造项目,中方以土地作价为出资条件的,在规定的出让金底价上减收15%的土地出让金;

4、举办本规定第四条特别鼓励产业的和在开发区内举办的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出让金底价上减收20%土地出让金或经省政府批准划拨土地;

5、利用非宜农荒山、荒滩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免征土地出让金。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特别鼓励的产业及设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建期间(2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额50--100万美元,投产开业后,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100--3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7年;300--5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500万美元以上,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费用优惠:

(一)参与旧城改造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商业纲点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容费和人防结构费;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参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原材料生产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在省内出差、旅行、食宿、就医、购物、子女入托上学和旅游景点门票的收费一律与省内居民相同;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每出口创汇1美元,由地方同级财政给予0.05元人民币内陆运输补贴。

第十二条 举办第四条所列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下列配套条件优惠:

(一)给予中方合营者优先安排扶持外商投资专项贷款,其中外商投资额在2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纳入地方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并俦安排固定资产投资、开发性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二)中方企业以现有厂房、场地、设备出资的合资、合作改造项目,经评估确认资产价格后成交价可优惠5--10%。

(三)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及桥梁、隧道的,车辆过往收费标准按核准的高于省内同等级公路收费标准一定比例自主收取,经营期内政府不再批准新建与其并行的同类项目。经营期内不能获得预期利润的可以延长经营期,直至获得合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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