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建期间(2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额50--100万美元,投产开业后,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100--3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7年;300--5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500万美元以上,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
(一)参与旧城改造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商业纲点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容费和人防结构费;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参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原材料生产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 举办第四条所列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下列配套条件优惠:
(一)给予中方合营者优先安排扶持外商投资专项贷款,其中外商投资额在2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纳入地方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并俦安排固定资产投资、开发性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二)中方企业以现有厂房、场地、设备出资的合资、合作改造项目,经评估确认资产价格后成交价可优惠5--10%。
(三)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及桥梁、隧道的,车辆过往收费标准按核准的高于省内同等级公路收费标准一定比例自主收取,经营期内政府不再批准新建与其并行的同类项目。经营期内不能获得预期利润的可以延长经营期,直至获得合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