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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2005-12-06

6、经批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试验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

(九)旅游服务业

1、历史遗迹和旅游景点的开发;

2、旅游设施的建设与经营;

3、旅游产品的开发;

4、旅行社。

(十)经省政府批准的其它产业。

四、外商投资地区导向

第五条 甘肃省欢迎外商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于兰州市区和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连海经济开发区、白银经济开发区、敦煌旅游经济开发区、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陇西文峰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夏商贸经济开发区等国家和省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并鼓励外商举办开发区或技术园区。

第六条 根据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向中西部倾斜的方针,经批准外商可在兰州市区和开发区内举金融保险、商业零售、对外贸易企业,及其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限制类的项目。

五、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自主权: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及经营管理方面享有自主权;

(二)外商投资企业处太决定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除国家规定部分

外);

(三)外商投资企业自主决定职工的招聘和解雇,允许跨地区、跨省招聘,不需送劳动管理部门报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按本企业章程,设置组织机构,聘用和解聘各级负责人;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购买自用的办公和生活用品(含汽车、摩托车等),不受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并免交地主附加费;

(六)外资投资企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之外,不受限制;

(七)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产品定价自主权。

第八条 优先保证土地使用、劳动力雇用、原材料供应、水和电力供应、进出口配额等各种生产要素。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税收优惠;

(一)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农业综合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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