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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2005-12-06

3、共同建设先进通信设施;

4、共同建设经营民航机场;

5、共同建设经营甘肃境内铁路及地方铁路、城市地铁及其它交通设施;

6、土地连片开发及其配套设施;

7、经批准的城市其它基础设施建设。

(三)矿产品开采、冶炼和加工

1、有色金属及系列产品开发和生产;

2、黑色金属及系列产品开发和生产;

3、非金属矿产品开发和生产。

(四)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化肥及高效安全的农药生产;

2、聚氯乙烯树脂、乙烯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3、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合成橡胶和精细化工;

4、经批准的其它石油化工产品生产。

(五)新兴产业

1、微电子技术;

2、新材料;

3、生物工程技术;

4、信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

5、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6、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7、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8、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监测和治理技术。

(六)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

(七)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

外商可采用多种方式参与对全省范围的现有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的技术改造,可以参与对一个车间、一个产品的嫁接改造和整厂的改造乃至行业的嫁接改造和购买股权;

(八)医疗、卫生、教育、体育其它公益性事业

1、建设经营医院;

2、合作开办除义务教育之外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3、共同开发经营文化产业;

4、建设经营卫生防疫项目;

5、建设经营体育场馆;

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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