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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法律法规体系,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四十八条 对引进国外和省外直接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奖励比例及办法,由地区以上各级政府制定具体办法,严格兑现。
第四十九条 在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和少数民族改革开放试验区内兴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享受所在开发区(示范区、试验区)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自本政策生效起,我省现行政策中凡与此不一致的条款,一律停止执行。
第五十一条 在执行本政策中,如遇交叉重复条款,可择优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政策解释权属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五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有关部门据此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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