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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

2005-12-06

第三十六条 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荒山、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可以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

第三十七条 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转为国有股。

第六章 人才政策

第三十八条 大力引进我省科技、教育、经济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引进人才既可专职,也可兼职;既可调入我省长期工作,也可智力引进、技术入股、技术承包、聘请讲学、聘请顾问、短期招聘,可不转人事组织关系;不限在甘工作时间,保证来去自由。企业引进人才类型、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三十九条 为奖励对我省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设立甘肃省科技进步奖和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科技功臣奖的获得者,授予“甘肃省科技功臣”荣誉称号,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人民币60万元。

第四十条 高级专家可不受原单位人事关系限制,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任职,可实行双职双薪或多职多薪。

第四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甘创办企业,可凭中国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回国留学人员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我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各类高级人才(包括副高职称以上人才、高级技能人才)和拥有各类知识产权的特殊人才来我省长期工作,优先解决落户及编制问题,在兰州市以外工作的可以在兰州市落户;其工龄和服务年限连续计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由接受单位办理转接手续,享受应有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对立足我省大宗农副土特产品深加工研制开发并通过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现工业化生产的,由地区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给予奖励。

第七章 投资服务及其它政策 

第四十四条 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取消所有不合理收费项目,制定统一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制度(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统一收据、收费登记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进一步放宽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的和允许发展的项目,除国家有规定的或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为一道审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审批。

第四十六条 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项审批最长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降低对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金要求,减免管理费。对外商、外省来甘投资兴办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实行全程服务,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解纠纷和矛盾,监督合同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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