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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来甘工作的外籍人员、外省人才及其家属与本省居民享受同样的收费标准。
第三章 鼓励投资政策
第十四条 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含25%)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不分所有制,不分省内外、国内外投资,每年选定20户企业,在安排配套资本金或股本金、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优惠贷款、发行股票、财政资助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六条 外商、外省投资企业在我省生产的产品,每出口创汇1美元,由地方同级财政给予005元人民币内陆运输补贴。
第十七条 各类知识产权均可依法评估作价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或股份,其占企业注册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比例,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高于35%。
其中,经有资格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专利技术可作为银行贷款担保或质押。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自用的办公和生活用品(含汽车、摩托车等),免交地方附加费。
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十九条 国内外有资质的勘探企业在我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经批准,可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第二十条 各商业银行可接受外方股东及外资金融机构的担保或以海外资产向中资商业银行海外分行提供的抵押,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贷款。
第四章 税收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在我省投资于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甘肃省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产品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可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对外省在我省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外省在我省投资兴办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淘汰的外,从2001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经省级国家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省内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通过合资、合作、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原省内企业,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四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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