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失时机地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吸引国外和省外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人才、资金和企业参与我省的开发建设,加快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此政策。
第一章 市场准入政策
第一条 允许外商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区域外的任何地方投资兴办符合国家和甘肃省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二条 除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外商可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各种方式在我省进行投资。
第三条 除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和少数限制类项目外,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控股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包括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交通运输、学校、医院等。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之外,不限制内外销比例。
第五条 经批准,外商可在兰州市和国家级开发区内与国内企业共同举办商业零售和批发企业、外贸企业、旅行社、银行(独资或合资)、保险、电信、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信息等企业。并将随着我国加入WTO的进程有序扩大范围。
第六条 向国内外经济组织转让我省国有公路、桥梁、隧道、城市市政等公用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并为其提供收费价格批文质押、履约保险等必要的融资和经营条件。最长期限可为25年。
第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可投资于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外的其他领域,不限投资规模,不限持股比例。
第二章 国民待遇政策
第八条 外商、外省投资企业享有我省企业同等待遇。甘肃省对本省企业的所有鼓励政策,对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一样适用。
第九条 外商、外省投资企业与我省企业可同样申请按规定程序在A股、B股、H股和海外证券市场上市。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管理、产品定价、用工、收入分配、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在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按国际惯例自主决定。
第十一条 外商、外省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用的一切社会服务,与我省企业享受同样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在政治待遇、项目立项、融资渠道和信用担保、成果鉴定与奖励、评定技术职称、出国考察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非国有资本在我省投资办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