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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开始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2005-12-06

 

甘肃省地税部门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从近日开始实行,符合规定的有关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据了解,这些政策包括:对设在甘肃省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对外省在我省投资兴办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淘汰的外),经省地税局批准,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甘肃省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基础产业的内资企业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外省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地税局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按照相关规定,经省地税局批准,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华外商合资企业到甘肃省投资,其在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外商及外省投资企业兼并或收购甘肃省企业后,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经省地税局批准,允许用其以后年度与被兼并企业资产相关的经营所得,在合法弥补期限内税前继续弥补;省内地方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从2000年起5年内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者从2000年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经省地税局批准可免征营业税;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69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的企业投资,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在5年内从企业技改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设在省内少数民族自治州、县的地方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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