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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企业出具由地、市以上对外开放机构负责人签署开具的检查许可证明,佩带行政执法标志,文明执法。各检查机关每次检查完毕后要向被检查企业出具检查登记证。检查登记证由自治区开放办负责统一印制,由各检查机关领取下发。对未出具本单位检查许呆证明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六)有权检查机关要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无正当理由及法定手续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生活秩序。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评定一批守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信得过”企业,由当地政府组织有权检查机关,实行统一检查,其他各部门不得自行检查。
四、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健全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制度
(八)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规范的法制环境,依法保障外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从快依法惩处各种危及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生活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
(九)建立重大项目领导跟踪服务制度。行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辖区内的重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由各级政府领导和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跟踪服务,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供水、供电部门停水、停电,要提前3天在有关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停水、停电范围和时间。对专结和重要用电、用水用户要在停电、停水前24小时再次专门通知。不得无故对外商投资企业拉闸停电、停水。
(十一)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申办各项手续,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借故推诿和设梗刁难。
五、加强对投资软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
(十二)各级政府负责当地投资软环境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对本辖区投资环境开展多种形式年底测评。对测评中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和部门予以通报,并现成有关部门限期改正。
(十三)各级对外开放部门要通过外商投诉、群众举报、外商评议、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贯彻执行本规定民政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责成其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要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由权限部门依法查处;对有吃拿卡要,故意刁难企业等行为的人员, 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调离涉外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也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对触犯行律的,由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和固原行署分别设立外商投诉中心,并设立外商投诉专结电话,受理外商的投诉,并负责对外商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监督处理结果的落实。
(十五)各级政府涉及外商投资工作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自我监督和自我检查功能,切实贯彻落实好本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