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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并兼顾长远利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规模化住宅小区为主,注重环境配套质量,体现规模化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建设单位,严禁转包,加强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从规划设计质量,环境配套建设质量,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多方面入手,采取业主负责、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综合管理体系,住房竣工验收要达到一次交验合格,并力争优良,不断提高住房质量。
(五)严格控制单位利用存量土地进行的零星建房。
(1)要严格控制单位利用存量土地进行零星建房。对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存量土地较多、地块完整、土地面积1.5公顷以上、总建设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原则的前提下,亦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成后的房屋以实际成本价出售给本单位中低收入家庭。
(2)鼓励存量土地较多的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其存量土地,通过专业化的开发,管理手段,降低成本,建设住房,微利出售;鼓励有零星存土地的单位,通过盘活存量土地,将获取的资金转化为职工的住房补贴。
(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价格审核和预售许可证制度,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经济适用房售价批准书》和《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销售活动。
从事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努力降低建房成本,严格控制造价,如实申报各项建设成本,接受价格审核。对于虚报费用、虚报成本、重复计价,加大开支,抬高房价的欺诈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取消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权,追缴有关税费,直至吊销开发资质。
六、要建立业主自治管理机构,开展规范化物业管理。
(1)要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制度,不断推进规范的物业管理新体制。
(2)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成入住后,开发建设单位要组织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公司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的物业管理体制。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并为其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3)业主管理委员会按照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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