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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5-12-06

8、免收工程招投标管理费;

9、免收土地交易管理费、征地不可预见费;

10、减半征收消防装备费;

11、免收建筑渣土管理费;

12、免收建设工程档案资料保证押金。

每户享受优惠政策的建筑面积标准为85平方米以内。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

确定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关系到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随能力和我市住房建设的健康发展。为此,要通过政府监控、清理不合理收费、控制开发利润等措施,降低住房价格。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后,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原则上不超过100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必须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物价部门组成的价格审核小组严格审核确定其价格后方可出售。实行预售的小区,必须实行价格的预审制度,开发商以批准的价格进行预售。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以下八项构成:

1、征地及拆迁裣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5、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未减免的税费;

8、5%以内的利润。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

(一)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与管理工作。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列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需征用非国有土地的,应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征地后,无偿出让给开发企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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