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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5-12-06

第三十八条 对投资于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或公益性事业的投资项目,经批准,通话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兴办配套的餐饮、仓储、广告和房地产开发等综合经营项目,作为此类项目的补偿。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承包、租赁我市国有、集体企业,在交纳承包、租赁资产总额的10%作为风险抵押金后,可全责经营管理承包、租赁资产,承包租赁费另外结算。投资经营医院、学校、科研等社会公益性事业以及成片开发荒山、荒地等项目,政府可给予部分配套建设资金补助。

第四十条 内、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所需的管理、技术人员和工人由企业依法自主招聘。依法自行确定员工的工资水平、工资形式、津贴及奖惩制度,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到劳动部门备案,交纳社保金。

第四十一条 内、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派人出国考察、推销、联系有关业务的,其出国手续由企业按程序向主管部门申报。外商企业外籍员工及随行眷属、内商企业的业务主管,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内可多次出入境的证件。

九 投资者权益保障

第四十二条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我市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一条龙服务,凡属我市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各有关部门于五日内办理完毕所属部门的各类手续。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将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行政机关向企业收取费用,必须向同级价格管理部门申报,取得有关批准通知书后方可进行。对未出示批准通知书的,企业有权拒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企业的合法经营。

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府招商工作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对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十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为进一步加快西宁市招商引资步伐,对引进直接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以中介费的形式给予奖励,奖励额为实际到位资金的0.5—3%。凡在职公务人员,热心为西宁市招商引资工作服务并做出成绩者,由市政府给予5000—2000元奖励,中介费和奖励费由西宁市招商引资基金支付。西宁市招商引资基金从返还内、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中按5%的比例提取设立。对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由市政府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办理完毕各种手续,注册资金到位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放投资优惠证,投资者凭投资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在西宁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执行本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和青海省制定颁布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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