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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内、外商企业在市外聘任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直系亲属,经批准,可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并减免收人口增容费。
凡在我市一次性投资外商10万美元以上,并到西宁定居的台、港、澳同胞、华侨及其配偶、子女可享受免征迁入人口增容费的优惠,并可指定其在国内的一名亲友在我市落户,包括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免收人口增容费。
凡在我市一次性投资内商5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到西宁定居的内商及其配偶、子女可享受免征迁入人口增容费的优惠。
七 外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凭营业执照在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可在境外开立帐户。外商投资企业一切正常的外汇收入均可保留现汇。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经营所需设备、物料等,均凭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和有效进口凭证付汇。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设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所需经费和营运资金,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后可汇出境外。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在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依法汇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和港、澳、台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出境外。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通过出口本企业产品达到外汇收支平衡,暂不平衡的,通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解决。
八 生产经营
第三十五条 内、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在人、财、物产、供、销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
第三十六条 对内、外商投资企业,市内各金融机构将给予开户、资金融通、结算等资金运作方面的便利。内、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工程及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均可按程序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自主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自选组织产品出口,也可由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收购或代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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