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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属于我市留成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
第十八条 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因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加速折旧。
五 土地使用
第十九条 投资者可在西宁市境内选择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如出让、出租、入股等取得土地使用权。鼓励以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兴办文化、教育、体育、科研、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农牧业开发及城市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免征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地,用于兴办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性企业,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及购买、兼并、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造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生产性企业(项目),按土地评估价的14%征收土地出让金;投资非生产性企业(项目),按土地评估价的28%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通过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的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经政府批准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内商以独资方式在西宁市旧城、危旧房片区从事房屋开发建设或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同时享受我市危旧房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 收费
第二十五条 内、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批准免交地方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在西宁市投资的项目,减半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和人防结建费。对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等免征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七条 内、外商投资企业所需水、电、热、原材料、货运、通讯、劳务、设计等,均按我市收费标准计收费用,并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 内、外商投资企业所用汽车和外商自带汽车、摩托车减半征收城市道路增容费。
第二十九条 外商企业中的外籍员工及其家属,经西宁市外商企业主管部门认可,办理《外籍员工证》,在我市区域内食宿、交通、学习、旅游、购物可用人民币结算,并按中国公民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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