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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投资者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牧业开发及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我市征收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属于市征收的部分由市财政返还,属于区县征收的部分由区县财政返还。下同)50%。经营期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外商企业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商企业第一、二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我市征收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
第十条 投资者兴办一般性生产和非生产性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超过24%的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返还,其中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我市征收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返还,第二、三年减半给予返还。
第十一条 投资者对我市生产性企业以兼并、参股、承包等形式进行改组改造的,被兼并、承包企业的历年欠税免缴滞纳金,企业所得税按第九条办理。
第十二条 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股息、利息、红利等在西宁市内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再投资兴办其它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投资者在西宁市境内新建独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效优质农牧业企业等,在企业投产后,征收的增值税属于我市留成的部分,二年内由地方财政返还。
在西宁市境内新建合资、合作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效优质家牧业企业等,合资、合作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投产后,征收的增值税属于我市留成的部分,按内、外商投资比例,给予一至二年返还。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兼并、购买我市国有、集体企业,投入资金改造,并全员接受安置原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企业投产后,征收的增值税属于我市留成的部分,五年内由地方财政返还。
第十五条 投资者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自投产年度起返还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六年,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可返还资源税三至五年。
第十六条 对外商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十年。免征期满后,经批准可继续减免。
对内商企业缴纳的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由地方财政返还十年。返还期满后,经批准可继续返还。
第十七条 对外商企业投资额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额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属于我市留成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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