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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外企业在青投资住宅房地产开发可享受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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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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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海省政府转发的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今后,我省将实行一些优惠政策,扶优扶强,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省进行住宅及房地产成片开发建设和投资。
据了解,今后省内外、境外企业在我省进行住宅及房地产成片开发建设投资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除了享受国家及我省有关扶持住宅及房地产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上规模、上水平,对项目规模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部分,现行的配套设施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土地评估费、土地交易管理费、征地不可预见费合并为交易总额的1%收取;凡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国家资本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资本金投入达到项目投资额的20%,投资者一次性支付土地费用有困难的,可协商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已缴土地款达15%以上的,可发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已缴土地款达50%以上的,除可发放上述证书外,还可发放临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缴清土地款后,将发放的临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更换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在保护耕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可采取“先租后征”的方式,将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进行房地产开发。但土地租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兼并、购买、改造、改组我省国有企业,全员接收、安置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并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除享有前款优惠政策外,所征收的增值税属于地方留成的部分,待房屋建成使用后全部予以返还。
(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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