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吸引和鼓励境外和省内外投资者参与格尔木资源开发和发展高科技产业,加快实现把格尔木昆仑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成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资源开发基地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家及青海省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管委会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新办的资源综合利用和深加工企业、高原特色的动植物资源开发项目。上述企业和项目同时享受国家和青海省及开发区的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条 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认定;协调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立项、协调服务和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三条 开发区每年在财政预算支出中设立“昆仑科技发展基金”,支持企业的研究开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实现产业化后的技术改造。
第四条 开发区内新办的、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和项目,企业所得税一律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从开始生产之日起五年内,开发区“昆仑科技发展基金”给予相当于该项目每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扶持;之后五年,开发区“昆仑科技发展基金”给予相当于该项目每年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50%的财政扶持。
第五条 开发区内新办的、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和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50%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开发区内建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试验基地等技术实体,从经营之日起,前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第七条 开发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有关高新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专利,并获得批准的,开发区“昆仑科技发展基金”资助50%的专利申请费。该专利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开发区“昆仑科技发展基金”资助50%的专利维持费。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开发区内从事高新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开发区免征所得税。
第九条 开发区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公司对开发区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和项目进行风险投资,凡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资本金20%以上的,对其股权分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对设在开发区内的风险投资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年。
第十条 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开发区内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科技人员的工薪收入,开发区免征其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区内现有注册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及深加工项目,该产业部分销售收入达到企业销售收入65%的,则视该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达不到上述比例的,可将其高新技术产业部分独立核算,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并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