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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退耕还林可免20年税 新疆将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2005-12-06


为了加强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新疆即将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据介绍,即将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针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凡经税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均可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

该优惠政策突出体现在以下几方面:行业倾斜鼓励竞争对在自治区境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这些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

内资企业在新疆兴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期满后,减征企业所得税;投资退耕还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其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在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外商投资于生态环境建设、优势产业、科技教育和旅游的企业,在10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并免征地方企业所得税8年。

此外,内资与外资企业在新疆进行技术转让与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该《意见》着重规定:凡在和田、喀什、克州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投资兴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天山北坡经济带上的小城镇和其他地区重点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免征,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该《意见》对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大型出口企业、上市公司等也给出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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