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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2005-12-06

    1、凡在高新区注册经营并经自治区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经高新区税务部门审批,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研制的高新技术产品,经国家、自治区科委认定后,技术产品水平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和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填补自治区空白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区实行增值税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返还其入高新区财政国库的部分)。
    3、凡投资于高新区新建区内的电力、通信、邮政、公用事业、交通和其他基础设施的新办企业,以及在高新区起步区内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宾馆服务等第三产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经高新区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三年。
    4、在高新区注册经营的新办生产型企业,凡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从获利年度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年。
   5、在高新区新办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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