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其他优惠政策 1.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员,在我区住宿、乘座交通工具或参观旅游景点等一律按中国公民的收费标准执行。 3.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外购买自用的办公和生活用品(含汽车、摩托车等),不受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并免缴控购附加费。 4.外商投资企业自用机动车辆收费标准与我区国有企业机动车辆收费标准相同。 5.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交纳的各项费用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6.国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兴办企业,外资达到注册资本25%以上的,经批准可享受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7.外商委托国内亲友兴办的企业,其投入外汇资金占企业注册资金25%以上的,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8.对引进外商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可按实际到位资金由受益中方给予适当奖励。 9.优先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暧、气的供应,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运输计划和进出口配额。 10.公路项目,经批准可在沿线一定范围内开展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 11.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以下自主权;有权决定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有权自主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有权自主招用和辞退职工;有权自行设置企业内部机构,聘用和解聘企业各级负责人;享有产品定价自主权。
第五章 投资保障
第八条 对资料齐全的外商投资项目, 各审批部门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批准或不批准,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本部门的审批手续。限额以上项目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限制的乙类项目,各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同时,必须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 第九条 本着同等优先的原则,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的出入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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