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
|
| 2005-12-06 |
|
|
3、国务院批准的开放城市(乌鲁木齐、伊宁、塔城、博乐)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全疆其他地区属本办法重点鼓励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定税率征税,超过24%的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先征后退。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本办法重点鼓励产业中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定期减免,由地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先征后退。 4.国务院批准的开放城市(乌鲁木齐、伊宁、塔城、博乐)内兴办能源(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交通(不含客运)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先征后退。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地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先征后退已征所得税,从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地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先征后退已征所得税的50%。 5.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将其在新疆兴办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新疆境内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40%;另外已缴纳的60%,由地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先征后退。再投资不满五年退出的,应当收回已退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我区直接投资新建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新建或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的60%。 6.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办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 7.外商投资企业开荒从事农业生产的,免征农业税五年。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1.外商从事农林牧业生产项目用地,投资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权限批准,可以按划拨方式提供。从事农林牧业生产的,免缴五年土地使用费。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用地免缴十年土地使用费;其中使用城镇规划区外的戈壁、非宜农牧荒地、荒山的,免缴土地补偿费,免缴二十年土地使用费。 2.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用地最多不超过40年,工业用地最多不超过50年,住宅用地最多不超过70年。 3.本办法重点鼓励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免缴六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非重点鼓励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免缴四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在出让期头三年内分期缴纳。 6.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可将土地资产折价作为国家股投入。
|
|
| |
|
上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 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