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他项目(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资方式: 1、兴办外资、合作经营企业; 2、参股、控股、购买、承包或租赁国有、集体、私营及其他所有制企业; 3、兴办加工贸易项目; 4、兴办建设_经营_移交(BOT)等“无追索”融资项目;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 产业导向
第四条 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产业 1、农林牧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 2、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3、轻纺工业:皮革后整饰加工、高纺真化纤生产、织物印染及后整理加工、商品纸浆生产; 4、化学工业:石油化工、农用化工、精细化工; 5、金属、非金属矿产的勘探开采; 6、建材工业:新型建筑材料和节能建筑材料; 7、新型产业: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节约能源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 8、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的建设。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在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征3%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的地方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开发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定税率征收,超过15%的部分由地方财政部分按有关规定先征后退。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超过10%的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先征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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