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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2005-12-06

    优惠政策
    1、根据国务院国函[1994]90号文件批复,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2、在开发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法定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国务院制定的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的优惠政策。
    3、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在开发区兴办投资企业享受国务院制定的有关鼓励台湾、香港、澳门、华侨同胞投资的优惠政策。
    4、沿海地区“三资”企业在开发区兴办新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可比照享受“三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5、根据宪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权限,经批准可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税收政策
    由开发区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所有企业的税收征管,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1、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新办企业,凡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从获利年度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年。
    2、沿海地区“三资企业”在开发区独资、合资、合作兴办的新的企业,其总资产中外方所占份额达到25%以上的,可享受“三资”企业所得税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3、在开发区投资的生产性内联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免征,一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在开发区起步区内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宾馆、服务等第三产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经营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三年。
土地出让金价格
    1、居住用地:每平方米550元,出让最高年限七十年。
    2、工业用地:每平方米400元,出让最高年限五十年。
    3、教育、文化、科技、体育用地:每平方米450元,出让最高年限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每平方米800元,出让最高年限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它用地:每平方米600元,出让最高年限五十年。
    6、沿主要道路(中亚大道、巴黎路、喀什西路、上海路、迎宾路、河南西路)用地在上述地价基础上提高5—10%。
    7、调整后的土地出让金交付办法和有关土地管理规定按乌经开(规)字[1995]04号文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成片开发土地及兴办工业集中小区(工业城、工业园),土地出让金可享受八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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