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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库尔勒市关于加快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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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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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对确有真才实学,且为我市所紧缺,经我市负责与原单位协商,补办正式调转手续,协商不成,重新办理录用,承认其身份、职称、工资标准,工龄连续计算,办理户粮关系。 第四十四条 到市属各类企业工作的自费大、中专毕业生,经试用一年以上,符合干部条件的,可聘用为干部,农村户口的可同时申报解决“农转非”,自费大、中专毕业生录用为干部后,可在市属各企业中流动。 第四十五条 凡在我市各类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主持科研项目,取得自治区三等奖、自治州二等奖、开发新产品填补自治区空白及获国家专利等四项之一的,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如本人是工人或农民的可同时转为干部,取得上述两项成就者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十六条 鼓励各界有志之士自愿参与购买我市拟改制企业净资产,并与原企业出资人享受同等权利。同时,自愿租赁、买断我市各类微利、亏损企业,管理有方,使企业连续三年获得明显经济效益者,由市政府给予其新增税收10%的一次性奖励。 六、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政策中的各项条款适用于市内不同所有制的人员。 第四十八条 在此优惠政策基础上,另行制定库尔勒市《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意见》。除上述各项规定外,国家、自治区、巴州有关引进人才、技术、资金的优惠政策,我市均贯彻执行。 第四十九条 规定中有关引进人才使用、奖励的条款适用于市内现有同等资格、条件的人员,由市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第五十条 本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发布之日起生效,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对各条款的解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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