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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库尔勒市关于加快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2005-12-06


    第二十九条 对我市国有企业兼并:实行整体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可以实行整体划拨;实行部分兼并的,按兼并部分占用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十条 购买市属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一次性交清款项,给予资产评估总价值的15--20%优惠。若一次性买断,支付款项确有困难,可区别不同情况,允许在3--5年内分期付款,不计利息,但首次付款额不低于出售价格的30%。同时,在买断、兼并、改组后所需办理的一切变更手续费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免交。 
    第三十一条 乡、场申请开办的农贸市场,采取扶持、发展的态度,免收市场登记费;凡与畜牧业生产有直接关系的行业,如畜牧、技术服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可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实现定居、具备住房、棚圈、青贮池,每户牧民50--100亩饲料地的,可减免草场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工程性造林、防沙治沙林、生态公益林和各级苗圃用水,以及荒漠林引洪灌溉一律免征水资源费;对绿化用水实行优惠,均按当地最低价征收水费;牧区及养殖区人畜饮水工程免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我市户口迁入:
(1)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业主聘用业务技术人员工作试用期满,有合法固定住所者;
(2)国营、集体单位、企事业录用雇用的业务技术人员,有合法固定住所者;
(3)个体工商户在本市从事经营满三年,并合法购买了商品房或有合法自建房者;
(4)长期居住市区,合法购有商品房或有合法自建房,不从事农业生产,持有土地使用证的公民。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者的共同居住直系亲属可以随同迁往本市。此外,在我市落户的人员,一律不再收取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四、引进资金、技术、项目的优惠 
    第三十五条 对引进外资,使用时间满三年,资金利率不超过银行现行贷款利率,从引进资金总额中提取2%进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引进无息资金50万元以上,使用期满一年的,从引进资金总额中提取2%给予奖励;对引进资金50万元以上,利率不高于银行现行贷款利率,使用期满二年的,从引进资金总额中提取1.5%给予奖励;对引进资金50万元以上的贷款(除自治区、州、市计划安排以外的)。使用期满二年的,从引进资金总额中提取1%给予奖励。以上各种引进资金,延长使用期限,可适当增加奖金。(除财政、银行部门引资外)。 
    第三十七条 上述各类引进资金属职责范围内引进的,可从引进总额中提取1%奖给部门或单位作为管理费,一部分用于奖励引资有关人员。 
    第三十八条 对引进先进技术,在产生经济效益时,由受益单位或个人,从使用该技术当年新增利润中提取1.5%给予引进者奖励;引进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或引进填补自治区空白的科技成果,由受益方按该项目使用当年新增利润的5%奖励。 
    第三十九条 引进客商投资办合资、合作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投资额在501万元--1000万元之间的,按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投资额在1001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奖金分两次兑付,在资金到位、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时,支付50%的资金,余下部分待企业产生效益后兑付。奖金由合资、合作单位支付。 
    第四十条 凡为我市各类企业推销积压产品并及时回笼资金,视实际情况按销售额的5--10%提取奖金;销售正常产品,可按销售额的1%提取奖金。 
    第四十一条 帮助企业将产品在自治区外打开销路的,可按销售额的2%提取奖金,对常年定货销售,可视销售额大小给予一次重奖,具体数额双方议定。 
    五、引进人才优惠 
    第四十二条 对应聘到我市工作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报酬从优。招聘企业可对其实行年薪制或给予一定的股份等,其家属及子女居住、就学、就医、就业等均可享受我市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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