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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库尔勒市关于加快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2005-12-06


    第十三条 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内空闲地,属生产性用地,投资资金在50万元/亩以上的商服性用地投资资金在150万元/亩以上的;如使用国有土地,其土地出让金可优惠20-30%收取,其用地年限可按国家规定最高年限出让土地使用权;如需征用集体土地的,除交纳有关征地费外,其土地出让金可减半收取。 
    第十四条 按照库尔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事农业开发的,从取得土地开发权之日起,免收五年土地使用费;为定居而开发的国有荒地,可以确定其长期无偿使用土地,土所有权不变。 
    第十五条 经批准利用村内空闲地或国有土地,从事牛羊育肥等养殖业及与农业相关的二、三产业的,免收五年的土地使用费。 
    第十六条 农牧民宅基地凡未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免收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对于农牧民兴修水利及非经营性设施自采自用沙石土的,免收挖沙取土管理费。 
    第十七条 用于防沙、治沙,营造公益林的造林用地免收土地使用费;营造商品林免收八年土地使用费。 
    第十八条 “三资”企业用地,由市土管局和建委根据城市土地级别及不同行业等情况,减免场地使用费和配套费。 
    第十九条 凡在我市兴办高科技项目或社会公益性事业用地的,由市政府无偿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 凡经常规模小,在我市租赁土地使用权者,可优惠20%年租金。 
    第二十一条 成片开发土地的,以最高年限出让土地使用权。即:(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第二十二条 市建委和土管局对建设选址,在不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投资方意见。 
    三、投资优惠 
    第二十三条 凡在我市新办企业、审批投资申办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协调、一份批文管到底。在库尔勒市投资企业的立项审批、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问题,统一由库尔勒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办理解决。 
    第二十四条 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在收到有关有效文件后,各部门应在三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给予明确答复。对属于上级职能部门审批的项目,在转报同时,实行“特事特办”,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先上车,后补票”,即边办手续边建项目。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投资规模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名优项目和出口产品为主的项目等,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和市政府公开颁布的对外招商引资项目,根据项目的需要,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给予“政策随项目”的特殊政策优惠。 
    第二十六条 放宽经营范围的审核,凡从事办厂经商、国内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限其经营项目和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及许可证管理的项目和商品外)。为使新办企业健康发展,避免重复建设,市政府颁布引导产业目录,给予企业合理引导。 
    第二十七条 简化登记注册手续。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实行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外,取消其他部门自定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个体、私营企业可以直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办照(证)手续,减少审批环节。 
    第二十八条 凡在我市购买放开的市属企业,视同新办企业对待,享受以上有关优惠政策。购买破产市属企业的,可享受破产重组企业的一切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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