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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库尔勒市关于加快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2005-12-06

    为加速开发我市优势资源,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协作,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库尔勒市经济发展,中共库尔勒市委、库尔勒市人民政府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第一条 凡在我市新办的乡镇企业(除生产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外)均从投产经营取得收入之日起,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 
    (2)对从事服务业(除旅店业、饮食业)、拖拉机运输及作业的,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二年; 
    (3)从事简单加工农副产品、庭院经济和生产的编制品,免征所得税五年; 
    (4)新建的独立核算的冷库、仓储业务收入免征营业、所得税三年; 
    (5)从事饲养生猪、菜牛、羊、水产品销售给消费单位和消费个人的,免征所得税五年; 
    (6)直接为农牧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膜、农药、兽药、农牧机具(含零配件),以及生产为农牧民生活服务的产品,如粉条、切面、豆制品、奶制品等,免征所得税三年。 
    第二条 新办乡镇企业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投资一律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条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济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第四条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五条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第六条 新办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第七条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八条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荒漠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对林业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五年免征农业各税。 
    第九条 列入我市菜蓝子工程建设基地的项目,市工商局给予办理自产自销证,并享受二年免交营业税、工商管理费以及进入市场的摊位费;对于新建的肉、奶、蛋、禽(场)等养殖业,可享受免征城建规划费用。 
    第十条 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下岗、机关事业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的60%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以上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免征收所得税二年。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举办的非生产性企业,在批准经营期内,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举办的生产性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外商从所办企业取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新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可减免所得税五年;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值5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五年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继续延长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土地使用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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