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快递 | 规划与发展 | 招商与项目 | 研究与预测 | 法规与政策 | 市场与价格 | 青海旅游
走进青海 | 企业与产品 | 招标与采购 | 文化与社会 | 西部大开发 | 青海信息化 | 常用站点
    开发动态
    开发论坛
    基础设施
    优惠政策
    特色资源
    重点项目
    他山之石
    开发总结
    开发大事记
    开发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近一步发展横向经济技术合作优惠政策

2005-12-06

1、外地投资企业的各种经济联合组织的联合关系,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确立。对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或由公证处公证。经济联合组织各方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必须严格执行。对违犯一方,要追究法律责任。 
    2、凡符全国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业政策,经批准的外地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产品以出口为主的项目,以及对新疆境内投资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不分地区都可享受开发区、合作区的政策优惠。 
    3、外地以补偿贸易形式投资的,对外地投资的偿还,尽量满足其要求,既可用本企业的产品偿还,也可用其它产品、物资折价偿还,并在运输上优先安排。间接补偿产品、物资属于国家统一控制的,经批准后,优先纳入自治区分配计划和运输计划。 
    4、凡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批权限的外地投资项目,由自治区计委牵头和有关部门联合会审,全程服务。自收到其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天内予以批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登记注册文件按规定提交齐全后10天内做核准决定。建设和经营条件需报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的外地投资项目,在12天内核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过去制定的联合开发棉花基地和独资开发棉花基地的试行办法,化工基地建设、棉纺工业的优惠办法,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乡镇企业的征免税收的优惠政策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央驻疆企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若国家另有新的规定,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1,2,3
    

上一条-> 国家赋予新疆的优惠边贸政策
下一条->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青海省信息中心承办
E_mail:webmaster@qhei.gov.cn  qic@qhei.gov.cn
电话:(0971)-6304393, 630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