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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近一步发展横向经济技术合作优惠政策

2005-12-06


    4、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国内各行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所取得的年净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5、外地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贫困县投资兴办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可继续免征土地使用税三年。 
    6、生产型外地投资企业,在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7、外地投资企业开荒从事农业生产的,免征农业税五年。 
    第八条 土地使用政策  1、外地投资企业用地,可以以政府出让、企业受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根据有关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鼓励外地投资企业在开发区和合作区内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期限后,经批准还可以延长使用期限。依照出让合同及有关规定开发的土地,其使用权在期限内足额交纳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联营的条件。 
    3、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地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一律免缴土地使用费,在开发区和合作区内,项目建成后可以免缴土地使用费七年,其他地区项目建成后免缴土地使用费五年。 
    4、凡鼓励外地投资范围的项目、其征用土地费用按当地最低限度标准支付。其中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公益事业及能源、交通、通讯、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当地地价的40%_60%优惠;以出让方式开发农、林、牧、渔及其他资源,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当地地价的50%_70%优惠;在戈壁、荒漠、非宜农林牧的荒地、荒山以及国家及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境内的外地投资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当地地价的60%-80%优惠。 
    第九条 信贷外汇政策 1、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内的外地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有关优惠贷款。 
    2、在同等条件下,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来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生产适销对路产品的外地投资企业,其流动资金有困难时,可优先考虑予以银行贷款支持。 
    3、外地投资我区基础产业(农、林、牧、水利)、基础设施(能源、交通、通讯)的项目,需引进国外技术、进口设备的用汇,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由外汇指定银行供汇。 
    4、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边境贸易权的外地投资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办理有关结汇、售汇以及进出口收付核销等方面,享受区内同类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十条 奖励政策 1、外地专业技术人员以转让和移植技术、新工艺、专利项目为主要内容,以及区外、国外经营管理人员到新疆地方各类企业从事经营管理,为企业扭亏增盈,经济效益显著者,从增盈年度起,三年内每年以企业新增利润总额的8%_1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四年起,每年按新增利润2%_5%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引进资金的中介人,根据实际到位资金额情况,受益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为引进资金而付出的交通、通讯、招待费用,由受益单位可给予适当补偿。 
    3、为鼓励外地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到新疆工作,企业有权自主设置并聘任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按自治区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评审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投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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