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鼓励国内兄弟省区市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国家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投资建设(投资额占项目注册资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简称区外投资企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投资范围 1、农、林、牧、水利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建设及其产品的粗深加工; 2、能源、交通、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经营; 3、商业物资、对外贸易、饮食服务、信息广告、旅游业、房地产等。
第三条 投资方式 外地投资者可采取以下投资方式: 1、参投、控股、租赁、承包、兼并或购买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 2、补偿贸易、名牌、专利、管理、设备、组建企业集团; 3、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外地投资企业享受权利 1、有权按本企业章程设置组织机构,聘用和解聘企业各级负责人。 2、有权决定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在人、财、物、产、供、销及产品定价方面有自主权(国家规定的特殊产品除外)。 3、在国家和自治区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 4、允许跨地区、省区招聘技术工人,但仍需到劳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5、外地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暧、气和通讯设施等费用,享受当地国有企业的同等待遇。 6、在外地投资企业中任职的业务管理人员,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出国证件,其政审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省、区、市和国家部委办驻新疆办事处人员出国,由自治区经协办政审。 第五条 外贸经营权 1、在边境城市的外地投资企业,经批准均可享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其他地区的外地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的商品均可委托我区各类外贸公司进出口。 2、生产型外地投资企业,其产品出口供货达到一定额度(其额度可按照外经贸部对新疆企业的优惠照顾标准执行),由所在地、州、市和自治区经贸委、外经贸主管部门积极向外经贸部申请进出口贸易经营权。 3、外地企业与我区各类外贸企业共同兴办经济实体,其投资份额达到25%以上者,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凡生产出口新产品的,可以申请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 第六条 关税政策 1、外地企业在我区边境县市投资登记注册后可根据情况赋于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采取易货贸易方式进出口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自行经营,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2、外地投资企业进口新疆周边国家生皮、绒毛类等动物产品,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具有效单证,海关及时办理验收通关手续。 3、外地投资企业从阿拉山口口岸进口原产于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参照国家对其他六个指定汽车进口口岸管理办法执行;进口新疆自用汽车,进车手续齐全,海关应予验证。 第七条 税收政策 1、区外投资的新办企业,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2、外地到国家及自治区确定的贫困县、插花贫困乡新办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3、外地在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内注册经营的新办企业,凡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年。 在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经营并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于开发区内的电力、通信、邮政、公用事业、交通和其他基础设施的新办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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