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凡引进国内外资金,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使用期鸽年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0.5%给予奖励。
(五)凡引进国内外资金,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使用期半年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0.3-0.5%给予奖励。
(六)凡引进中长期投资(使用期5年以),且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大体持平的资金,100万元以上,按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500万元以上,按引资总额的2.5%给予奖励;1000万元以上,按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按引资总额的1.5%给予奖励;10000万元以上按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
(七)凡引进国内外资金联合办企业的,按引进总投资的1-3%给予奖励,引进投资直接用于能源、交通、农牧业开发、出口创汇产品及公益事业项目的,直接引荐人的奖金按本奖励额度上浮20%。 第四十条 引进资金不包括国家计划内的财政拨款和国家批准的项目配套资金、技改资金、扶贫资金、世行贷款等。
第四十一条 为准旗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在职干部,适用本办法规定,但须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奖励资金支付渠道:按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兴办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和补偿贸易项目的,资金应由受益企业支付。政府承办的项目和公益事业等项目,由旗政府奖励。
第四十三条 奖励资金支付办法:各种引进资金奖励,需经旗会计事务所提供验资报告确认,再经旗对外开放办审核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准,由旗对外办向引资人发放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我旗对旗外投资项目实行终身制服务,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派联络员跟踪服务制度,负责协助办理有关事宜,并对投资额大,重点内联企业实行“挂牌”保护,防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在我旗沙圪堵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办的旗外投资的独资、合资和合作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优惠期满并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超出15%部分的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