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进一步简化内联事务的办事程序,对内联企业要求批复和解决的申报文函,如果企业提交文件、手续齐备,受理机关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在10日内做出答复。在企业的要求符合法规规定情况下,由旗对外开放办协调组织工商管理、税务、环保、土地 、计划等部门为企业办理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类内联企业和联合项目要及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横向联合主管部门备案,由横向联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联合方式、内容、投资比例进行认定,并颁发内联企业资格认证书,以此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依法保护旗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企业经营方式、劳动工资、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利益分配、财务制度等均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第三十七条 实行落户优惠政策,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要求在本地落户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落入本旗,并免收各种费用。在内联企业工作的外来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其工资、住房待遇等从优、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与当地居民同等对待。
第三章 引进资金奖励政策
第三十八条 凡通过中介服务,为我旗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设备、商标、项目方面做出贡献的国内公民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和行政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下通称中介人)均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第三十九条 凡引进国内外资金完全到位后,一个月之内兑现奖励:
(一)凡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与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中介人,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10%给予奖励。
(二)凡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使用期限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资总额的3-5%给予奖励。
(三)凡引进国内外年息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同)的资金,使用期限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资总额的1-2%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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